型号AFT工况用电
是否满足环保要求是
项目区域要求全国
经营模式代理
发源地郑州
“用电工况监控系统”针对“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这一企业污染标排放的“源头”问题,将环境监管重点从企业末端排放前移至监控企业用电量,通过对企业的产污、治污、排污全过程实行24小时监测,并根据企业总用电量、生产设施用电量、环保治理设施用电量平衡原则实施环境监管,确保企业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环保设施用电状况监管系统”功能
系统预先对企业涉污产生设备建立台帐,设定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的工作流程,利用传感技术实时采集设备工况数据,再将数据用无线方式传输到后台监测系统平台,对污染型企业环保设备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全过程远程监测,掌握治污设施运行工况,实现从单纯结果监测延伸到治理环节的监测,帮助环境部门在*1时间发现治理异常,提前介入式服务和整改,真正实现环境问题的“防”与“治”。
环保用电智能监管云平台依托创新的物联网技术、电力参数传感技术,实时采集企业污总用电、工艺生产设备用电、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用电等数据,通过设施运行停车分析、越限分析、停/限产分析、工艺关联分析等,及时发现环保治理设施、设备等未开启、空转、减速、降频以及异常关闭等未正常工作的情况;同时,通过数据分析,还可以实时监控限产和停产整治企业运行状态。
(1)系统管理用户
本系统的用户是市生态环境局业务系统人员。用户的特点是具有环保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对系统的易用性要求较高,故系统界面设计须简洁易用,具备良好的交互性。本系统主要分为以下几类角色:
系统管理用户:包括系统管理员、系统运维服务人员等。
系统普通用户:包括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和企业工作人员。
业务系统维护人员:业务系统开发厂家的运维人员。
(2)系统服务对象
本系统的服务对象镇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企业用户。
企业工况用电监控对污染源生产与治污设施运行状况的判断原理:
(1)治污设施未正常运行
生产设施的实际功率在正常生产五日平均值20%上下范围内,治污设施的实际功率低于额定功率的10%或正常治污五日平均值20%以下。
(2)污染源未按规定停产
污染源所有的应停产设备的工况大于停产限值时,判断为污染源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
①功率判别法:(停产设备总有功功率当前值>停产限值)并且(持续时间>大于门**间)时,上报停产异常发生事件;
②电量判别法:(停产设备总有功电量当前值>停产限值)并且(持续时间>大于门**间)时,上报停产异常发生事件。
(3)污染源未按规定限产
选取限产设施**日正常生产平均负荷(电量)作为基线负荷(电量),污染源所有限产设备的负荷(电量)在基线负荷(电量)的限产百分比之内,则判定达标,否则判断为不达标。
电量判别法:(总有功电量当前值>基线负荷*限产系数)并且(持续时间>大于门**间)时,上报停限产异常发生事件。
(4)污染源未按规定错峰生产
选取错峰生产设施**日错峰时间段内正常生产平均负荷(电量)作为基线负荷(电量),根据本技术指南7.2、7.3章节停产/限产标准判断是否按规定错峰生产。
(5)运行状态终判断
运用PEMS 监测和判别结果,通过现场检查和人工分析审核等方式,对污染源运行状态和异常情况进行终判断。
7、异常督办
根据系统设置条件,将报警信息推送给执法人员或排污单位,对严重违法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和在线督办。
8、异常报备与审批
当系统报警的异常问题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时,执法人员或排污单位可在系统上报异常发生原因、上传现场照片、对异常情况进行说明。
排污单位应在可能发生异常问题情况时提前进行报备,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系统看到报备信息后可以进行审核,录入审核意见,做出审核通过或者审核驳回操作。
9、安全管理
操作人员需经用户认证后,才能进入界面。可对系统用户账号进行管理,合理分配使用权限。系统应通过安全等级保护。
工况用电监测系统(用电监控系统)包括安装在工业企业主要涉气生产设施及相应污染防治设施上的用电监测设备、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现场端设备及县级用电监控系统后端监管平台。用电监测设备现场安装的范围包括:
1、列入如东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企业;
2、各镇(区、街道)自行确定的其他重点废气排放企业。
其中,两类企业可不安装:一是已停产企业;二是安全条件不允许安装企业。对不需要安装的企业,各镇(区、街道)环保机构收集相关佐证材料报如东生态环境局,如东生态环境局汇总后统一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各镇(区、街道)环保机构及时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停产企业复产前应安装用电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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